从大规模处理走向系统性风险治理:《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六大制度亮点

· 2026-08-08 12:00 · 0 阅读

原创 洪延青 2026-08-08 12:00 福建

六大制度特征

编者按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标准化和执法等内容,本公号发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3.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4.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5.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6.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8.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9.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10.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1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1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13.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1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15.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16.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17.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18.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19.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20. 数字司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21.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一:AI助手的授权机制设计

  22.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二: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惑”与“解”

  23.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三:涉AI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撰写要点

  2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四:从认证效用与审核实践看

  25. 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和范围出现实质性变化了吗?(《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五)

  26. 夯实能力、强化责任、构建托底机制——《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监管逻辑与国际比较

  27. 数据角度的“大型网络平台”界定初探

  28. 《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分析

今天公号君和大家分享的是学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一些体会。同时感谢北理工团队的排版和配图支持。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一套以具体处理活动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收集、使用、提供、公开个人信息,均需回答处理目的是否明确合理、处理范围是否限于必要、是否具备合法基础、是否充分保障个人权利等问题。对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这套规则仍然构成合规基础,但已经难以独立承载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所产生的全部风险。

原因在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特殊性来自多种处理能力的叠加。其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来源广泛,类型多样,更新频繁;其不同产品、账号、终端和业务之间通常具有较强的数据关联能力;其算法系统可以持续分析个人行为,并将分析结果用于推荐、排序、营销、定价、风控等活动;其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软件开发工具包、云服务、数据中心和对外接口,组织一个远超企业自身范围的个人信息处理网络。

在这种条件下,同一项处理规则的风险性质会发生变化。一项权限配置错误,在普通产品中可能影响有限用户,在大型处理者的产品中则可能迅速扩展至数百万人;一次数据融合可能形成新的敏感信息;一套存在缺陷的自动化决策机制可以低成本、高频率地复制偏差;一个平台接口或者数据中心出现问题,还可能沿着业务链条向众多经营者、服务商和用户传导。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抓住了这一变化。其制度重点已经超出对单项处理行为逐一加重义务,开始进入大型处理者的组织结构、产品流程、数据能力、平台生态和基础设施,试图建立一套针对系统性个人信息风险的特别治理制度。概括起来,征求意见稿主要体现出以下六大亮点。

一、以规模、业务和社会影响共同识别系统重要性处理者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首先需要一个可以操作的认定标准。单纯以企业营业收入、资产规模或者员工人数划分监管对象,无法准确反映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单纯以处理人数划线,同样容易忽略不同信息类型、业务结构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采取了复合认定思路。认定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处理一千万人以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业务;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又设置主动申报、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国家层面研究认定、清单公告和退出申请等程序,使“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从一个抽象概念转化为具有明确边界的监管类别。

这套认定标准分别对应大型处理者风险的三个维度。

处理人数反映风险影响范围。同一项违法处理活动覆盖的人数越多,潜在损害的总体规模越大,后续通知、救济和系统修复的难度也越高。

业务类型反映数据关联能力。经营多种业务的处理者,往往能够将账号、设备、位置、交易、浏览、社交和服务记录连接起来。其风险已经无法通过审查某一个产品、某一次收集行为得到完整把握。

社会影响反映风险外溢程度。金融、通信、医疗、交通、云计算、智能终端等领域的大型处理者,其产品和服务可能具有较高的社会依赖度。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一旦失控,影响可能从个人权益延伸至市场秩序、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所识别的主体,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对大量个人形成持续信息控制、对相关行业或者社会运行具有重要影响的处理者。其监管逻辑已经接近“系统重要性主体”监管。此外,征求意见稿不再将这套制度局限于互联网平台,而是将其抽象为针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一般性特别制度。

这背后有一个非常准确的风险判断:大型个人信息风险未必都发生在平台之上。银行可能掌握交易、信用、职业和资产信息;医疗机构可能掌握疾病、基因和诊疗信息;通信企业可能掌握身份、位置、联系关系和网络行为;智能终端企业可能通过操作系统、账号、云服务和应用权限形成跨场景信息集合。这些主体未必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平台,但其个人信息处理能力和风险外溢程度并不低于大型互联网平台。

因此,从“重要互联网平台”转向“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际上是从行业身份监管转向风险能力监管。这可能是整份《规定》在制度定位上最重要的亮点。

二、把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嵌入大型处理者的公司治理结构

大型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通常贯穿产品设计、技术研发、算法训练、运营推广、客户服务、安全管理和外部合作等多个环节。处理决策分散在不同部门,信息掌握在不同团队,最终责任却容易集中到法务或者合规部门。由此形成一个常见问题: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未必能够及时看到业务方案,看到问题后也未必能够进入决策程序。

大型处理者内部还存在明显的激励差异。产品和运营部门承担增长、转化、收入和效率指标,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则需要控制数据范围、限制使用目的、提高安全投入。缺乏明确的组织安排时,个人信息保护容易成为产品上线后的补充审查,难以进入业务形成的前端。

征求意见稿围绕这一问题,建立了从业务一线到管理层、再到外部监督的三层治理结构。

第一层是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稿要求,大型处理者在业务部门明确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的人员,人员数量应当与业务规模和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适应。这些人员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所在部门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处理规范。由此,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可以进入产品研发和运营环节,不再完全依赖企业总部的集中审查。

第二层是管理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由管理层成员担任,参与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决策,对存在风险的决策及时提出意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其合规意见,或者处理结果违反有关规定的,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规模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重大情形时,负责人还负有组织补救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这一设计解决了两个关键问题。其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进入管理层,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开始成为经营决策的一部分。其二,负责人具有外部报告渠道,使其履职不再完全取决于企业内部授权。对于业务规模庞大、内部层级复杂的处理者,这一安排有助于防止合规意见在层层传递中被弱化。

第三层是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征求意见稿要求,大型处理者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负责人由外部成员担任。外部成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持股、任职、近亲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冲突方面的独立性要求。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覆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处理规则重大修改、敏感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合规审计、安全事件处置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职等事项。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要提交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其中的合规意见,或者处理结果违法的,监督委员会可以向省级网信部门报告。委员会依法履职受到阻碍,企业内部又无法消除阻碍的,同样可以启动外部报告程序。

这套结构的意义,在于将个人信息保护从专业部门职责提高到公司治理层面。业务部门承担前端责任,管理层负责人负责统筹和决策参与,监督委员会提供相对独立的专业监督,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负责处理监督意见,监管部门则作为内部机制失效后的外部支撑。

欧盟制度主要通过数据保护官和独立审计保障专业性与独立性。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引入外部成员占多数的常设监督委员会,形成了具有公司治理色彩的制度安排。监督委员会同时受到职责范围、保密义务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运营等限制,表明其功能在于监督重大个人信息处理事项,而非替代企业开展日常经营。

三、以结构化清单重建大型处理活动的透明机制

传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主要采用文本告知。对于功能较少、处理链条较短的产品,一份清晰完整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可以基本呈现处理活动。大型处理者的产品体系通常包含大量功能、权限、账号、软件开发工具包和合作主体,文本告知逐渐面临承载能力不足的问题。

这类不透明往往并非完全没有告知。更常见的情形是,告知内容篇幅很长,处理事项散落在不同条款之中,用户无法确认某项功能究竟调用哪些权限、以何种频率调用、由哪些软件开发工具包参与处理,又向哪些接收方提供信息。产品快速迭代后,公开规则、内部台账和系统实际运行之间还可能出现偏差。

征求意见稿要求,大型处理者以结构化清单逐项列明每项功能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种类,列明权限名称和调用频度,并说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产品嵌入软件开发工具包的,还要列明软件开发工具包的名称、版本、主要功能、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完整处理规则的访问途径。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则要列明接收方、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信息种类。

对于基于同意开展的处理活动,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以结构化清单列明个人已经同意处理的信息种类、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便于个人进行选择和撤回。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或者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结构化清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个人端。用户可以按照具体功能识别处理活动,避免在一份长篇规则中寻找与自身相关的事项。

其价值也体现在企业内部。结构化清单可以把产品功能、权限调用、信息种类、软件开发工具包、接收方和同意状态建立对应关系,成为大型处理者维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记录的基础工具。产品增加功能、更换软件开发工具包或者调整信息用途时,可以同步识别需要更新的告知、同意和风险评估事项。

更重要的价值体现在监管和审计端。审计机构可以将结构化清单与权限调用记录、接口日志、数据流向和实际代码运行情况进行比对,监管部门也可以据此判断是否存在超范围收集、权限调用频度过高、实际处理与公开规则不一致等问题。告知由此从一项以文本发布为中心的义务,转化为可持续维护、可以核验的处理台账。

征求意见稿还将保存期限、主动删除和投诉举报处理纳入这一过程。大型处理者应当将保存期限限制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最短时限;处理目的已经实现、服务停止、保存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或者处理活动违法的,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提出删除请求而确有理由不能删除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举报的承诺处理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从收集、使用到删除和救济的闭环。对于处理活动频繁变化的大型主体,透明机制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能否对应到具体功能、具体权限和具体责任人。结构化清单为此提供了基础。

四、围绕汇聚、推断和自动化决策治理大型处理者的数据能力

大型处理者的风险不能仅按照原始字段识别。单项数据的敏感程度相对有限,经过持续汇聚和关联后,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信息内容。

位置、浏览、消费、设备和搜索记录分别来看,未必均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但大型处理者可以利用统一账号、设备标识和算法模型,将这些信息连接起来,推断个人的健康状况、经济水平、婚姻关系、生活习惯、社会关系以及其他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事项。数据处理的风险由此发生跃迁:处理者掌握的已经不只是个人直接提供的信息,还包括依据长期行为形成的判断和预测。

征求意见稿明确,大型处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汇聚或者融合后,处理结果符合敏感个人信息条件的,应当按照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识别和保护。

这一规定抓住了大型处理者数据能力的实质。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并非始终固定在收集时点。数据之间的组合关系、处理目的和推断结果,都可能改变信息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将融合后的处理结果重新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识别,能够防止处理者以原始字段均不敏感为由,忽略关联分析产生的高风险。

自动化决策进一步放大了这种风险。大型处理者可以借助算法系统,对大量个人持续进行分类、预测和干预。一项模型规则可以同时作用于数百万用户,并随着数据更新不断调整结果。个人通常难以了解自己被赋予哪些标签,也难以判断某项推荐、排序、营销或者风控结果源于何种信息。

征求意见稿据此要求,大型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开展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时,应当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个人关闭个性化推荐后,处理者应当停止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该目的,并提供删除针对个人特征形成的用户标签等功能。

关闭推荐和删除标签分别作用于两个环节。关闭推荐限制个人信息继续用于特定自动化决策目的;删除标签则允许个人干预已经形成的画像结果。二者结合,有助于缓解大型处理者凭借长期数据积累形成的单向信息优势。

征求意见稿还将治理环节前移。大型处理者上线涉及自动化决策、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等可能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服务或者功能,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在评估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备案。评估需要审查处理目的和方式是否合法、正当、必要,权限调用频率和数据精度是否限于最低频度和最小范围,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和安全风险,以及相关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这一安排符合大型处理者产品风险的传播规律。产品上线后,错误规则可能迅速扩展,依靠个别用户投诉进行纠正,通常需要付出更高的救济成本。上线前影响评估可以把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带入产品设计、权限配置和算法验证过程,在风险尚未规模化之前进行识别和控制。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同样体现了这一思路。大型处理者应当制定专门处理规则,指定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并每年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大型产品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持续接触能力,其推荐、画像和商业引导可能产生长期影响。专门规则、专门人员和年度审计,能够使未成年人保护从一般性原则转化为持续运行的制度。

五、按照控制能力延伸责任,覆盖平台生态、数据出境和基础设施

大型处理者很少在企业内部独立完成全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软件开发工具包提供者、云服务商、数据中心、广告服务商、平台内经营者、外包机构以及境内外接收方,均可能参与处理链条。

处理主体增多,并不意味着大型处理者失去控制。大型处理者通常能够决定平台准入规则、接口权限、数据字段、传输方式和合作条件,并从整个处理生态中获得业务利益。其责任范围应当与这种控制能力相匹配。

征求意见稿首先要求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大型处理者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权限和保护义务,督促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大型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提供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项要求回应了平台治理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平台经营者掌握规则制定、技术接口和准入退出能力,具有发现、限制和处置违法处理活动的现实条件。其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因而不能停留在自身直接处理的范围,还应延伸到由其组织和控制的平台生态。

征求意见稿对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也提出持续性要求。大型处理者应当优先采取去标识化、聚合统计等措施,对个人信息对外传输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将相关日志至少保存六个月。接收方只能在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信息种类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大型处理者除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程序外,还应评估境外接收方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发现接收方已经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责任的,应当暂停向其提供个人信息。

这里体现出从程序合规向持续控制的推进。一次完成出境程序或者签订合同,并不能保证接收方以后始终具备保护能力。大型处理者掌握信息提供渠道,具有持续监测和暂停传输的能力,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把治理范围延伸至数据基础设施。大型处理者应当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并选择设立在境内、符合有关政策标准要求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还应具有中国国籍。

数据中心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漏洞、安全缺陷等风险时及时补救、通报和报告;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要求。委托第三方数据中心处理个人信息的,大型处理者还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处理目的、期限、方式、存储地点、规模、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责任。

这是征求意见稿中具有鲜明中国制度特征的设计。部分域外制度主要依靠合同、认证和持续性保障机制管理跨境数据流动。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核心个人信息存储设施的境内可控性,关注监管可达性、事件响应能力和业务连续性。

这种安排与大型处理者的数据集中程度直接相关。普通处理者的数据中心发生问题,影响范围通常相对有限;大型处理者的核心存储设施出现失控、服务中断或者重大安全事件,可能同时影响大量用户和多项社会服务。数据中心由此进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中心,不再只是企业自行选择的后台技术资源。

六、以持续评估、独立审计和结构性整改形成监管闭环

大型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于持续变化之中。产品版本更新、算法模型调整、数据来源增加、合作方变化,都可能改变原有风险。某一时点已经完成的合规审查,无法自动证明后续处理活动继续符合要求。

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多层次的持续验证机制。大型处理者应当每年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或者评估时,还应当为指定人员提供必要的网络数据设施、系统和操作日志访问权限。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注册在境内,发现较大安全风险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允许第三方专业机构访问必要的系统和日志,具有重要意义。大型处理者的处理活动复杂,单纯审查制度文件和企业自行提交的材料,难以判断公开规则与实际运行是否一致。只有进入权限配置、操作记录和数据流向,审计才可能发现隐蔽的超范围处理、权限滥用和内部控制失效。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大型处理者每年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公开组织架构、能力建设、保护措施、未成年人保护、个人权利申请、监督委员会履职、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情况。 监督委员会需要按年度报送履职情况,大型处理者至少每两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合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专业审计和行政报送由此形成相互支撑的监督结构。

社会责任报告的价值也应从大型处理者的社会影响理解。大型处理者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其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已经具有一定公共性。用户、合作伙伴、专业机构和监管部门需要了解其治理结构是否真实运行、重大风险是否得到处置、外部监督成员是否保持独立。公开报告为此提供了稳定的信息出口。

在整改手段方面,征求意见稿还作出了较为积极的探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情形,可以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约谈、要求整改,并对监督委员会运行问题采取相应处置。大型处理者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向第三方数据中心托管个人信息等措施。

第三方托管具有明显的结构性整改色彩。罚款主要追究既有违法责任,责令改正主要要求企业停止或者调整具体行为;第三方托管则会改变个人信息的保管和控制安排。当大型处理者内部治理长期失效、数据基础设施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已经缺乏安全处理能力时,通过外部可信主体进行托管,可以在维持必要服务的同时,对高风险处理活动形成隔离。

这一制度表明,大型处理者监管已经开始关注企业是否持续具备安全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监管目标不仅包括确认某一行为是否合法,还包括在企业能力不足时,通过组织、技术和基础设施措施恢复安全状态。

结语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呈现出一条较为清晰的制度主线:大型处理者的风险来自规模、关联、自动化、组织复杂性和社会影响的叠加,监管规则也需要从单项行为审查扩展到组织能力和系统结构。

六项制度安排沿着这条主线逐层展开。

复合认定标准解决“谁应当接受特别监管”的问题;业务部门人员、管理层负责人和监督委员会解决“责任如何进入大型组织”的问题;结构化清单解决“复杂处理活动如何被个人理解、被企业管理、被外部核验”的问题;融合信息和自动化决策规则解决“数据能力如何形成新的权益风险”的问题;平台生态、接收方和数据中心规则解决“责任如何沿控制链条延伸”的问题;风险评估、合规审计、公开报告和第三方托管则解决“风险如何被持续发现并得到实质纠正”的问题。

这些制度连接起来,初步形成了一套针对系统重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特别治理框架。其基本逻辑是,处理规模越大、数据关联能力越强、对外部生态的控制程度越高、对社会运行的影响越深,处理者就越需要建立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治理结构,并接受更具持续性和可验证性的监督。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由此向前推进了一步。监管视野开始从一项数据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延伸到大型处理者是否具备持续安全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能力;从企业是否发布规则、取得同意,延伸到规则是否进入产品、系统和决策过程;从违法后的责任追究,延伸到系统性风险的事前识别、持续监测和结构性纠偏。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日益集中化、关联化、自动化和基础设施化的发展趋势,这一制度方向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END

文章索引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21.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22.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23. 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24. 据保护官(DPO)大湾区沙龙:大湾区数据跨境便利化的安全合规路径和实践案例-纪实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5.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6.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7.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1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1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1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2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2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8.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29.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30.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31.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3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3.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34.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35.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24.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25.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26.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1.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2.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3.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4.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5.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6.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9.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11. 数据隐私法和竞争法的交叉:若干新进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7.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8.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9.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10.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1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12.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13.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16.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17.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18.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19.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20.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21.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22. 荷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1.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2.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1.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2.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3.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4.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5.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6.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7.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5.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6.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7.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8.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9.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10.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11.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12.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13.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14.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15.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16. 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7.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8.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9.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10.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11.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12.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13.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14.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16.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1.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2.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3.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5.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6.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7.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9.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10.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11.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12.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13.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14.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15.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16.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17.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1.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3.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4.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5.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16.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17.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18.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19.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20.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1.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2.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3.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4.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5.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6.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7.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8.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9.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2.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3.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14.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15. CPTPP 数字贸易现代化改革:对 PECC《现代化数字贸易》 报告的综述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3.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4.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5.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6.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7.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8.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9.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10. 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11. 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12.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13.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6.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7.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8.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9.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10.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11.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12.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13.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1.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2.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3.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4.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5.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6.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7.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8.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9.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10.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1.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1.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2.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3.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4.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5.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6.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8.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1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11.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12.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13.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14.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15.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16.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17.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18.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19.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1.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2.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3.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4.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5.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7.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8.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9.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10.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1.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2.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3.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4.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5.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6.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7.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8.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9.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10.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11.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12.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13. 津沪闽京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清单管理制度研究

针对审计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AI安全的作用与落地实操,本公众号发布过的文章: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2.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3.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4.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5. 《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平台和搜索引擎的审计规则

关于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1.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6.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7.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8.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9.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1.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2.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3.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4.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5.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7.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8.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9.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10. 从合规技术的视角看:您的PIA真的有效吗?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发表文章: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3.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4.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5. 欧盟金融业供应链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6. 欧盟《网络安全法2》提案与对中国ICT供应商影响的分析

关于AI与标准化工作,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1. 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2.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3.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4.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5.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6.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7.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8.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9.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10.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11.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12.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13.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14.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15. AI治理基本问题与监管及标准化基本思路之初探

  16. OECD《为制定人工智能事件定义而进行的评估》(全文翻译)

  17. 英国政府近期就AI网络安全“行为守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1.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2.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3.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4.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全文翻译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1.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2.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3.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4.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5.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6.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7.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8.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9.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10.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11. 欧洲健康数据空间建设历程分析与启示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8.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9.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10.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11.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12.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13.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14.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15.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16.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17.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18.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19.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20.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21.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22.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23.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24.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25.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26. 欧盟《关于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和针对性的条例》(全文翻译)

  27.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28.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29.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30. 欧盟《网络复原力法》全文翻译

美国利用法律和政策工具单边化地维护或强化美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5.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6.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7.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8.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9.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10.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11.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12.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13. 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14. 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15.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芯片篇

  16.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受控AI模型篇

  17.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VEU认证要求规定

  18.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贸易优先和投资优先

  19.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保护美国公司和创新者免受海外勒索以及不公平的罚款和处罚

关于AI技术的系列读书笔记:

  1. DeepSeek-R1展示了小模型也能成为推理专家

  2. DeepSeek的R1与R1-Zero:技术差异与AI风险管控

  3. DeepSeekR1与R1-Zero的训练过程及与普通语言模型的区别

  4. 模型上下文协议(MCP, Model Context Protocol)的定位和基本机理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1.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2.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3.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4.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5.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6.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7.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8.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9.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0.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1.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12.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13.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14.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15.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16.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17.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18.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19.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20.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21. EDPB关于GDPR第48条的第02/2024号指南(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1.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2.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3.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4.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5.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6.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7.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8.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9.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10.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11.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12.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13.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14.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15.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16.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17.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18.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19.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20. 英国TCN下的苹果iCloud加密之争与“英国-欧盟”数据流动挑战

  21. 主权云研究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22. 主权云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关于AI“情感交互”和“拟人化互动”,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人机“情感交互”的规范化:指标、机制与多方协同治理

  2. 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3. 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判定指标体系设计:精准圈定“拟人化互动”

  4. 《国际AI安全报告2026》对人工智能情感陪伴的风险分析

  5. Anthropic的角色选择模型与我国AI拟人化互动治理路径启示

  6.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情感交互的机理揭示

  7.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拟人化交互监管的启示

  8. 生成式人工智能情感交互的技术原理、风险与治理路径研究综述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34.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3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36.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3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38.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39.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40.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1.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42.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43.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44.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45.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46.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47.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48.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49.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50.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51.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52.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53.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54.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55.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6.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5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58.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59.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60.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61.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62.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63.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64.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65.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66.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67.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68.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69.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70. 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71.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72. 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73. 法国CNIL《传输影响评估实践指南》全文翻译

  74. 爱尔兰DPC对TT的5.3亿罚单与NOYB投诉分析和应对建议

  75. DPC对TikTok跨境数据传输处罚决定的复盘报告

  76. 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学术专论)

关于欧洲的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方面的文章:

  1.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2.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3.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4.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5.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6.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7.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8.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9.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10.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12.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13.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14.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15.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16.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17.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18.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19.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20.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21.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22.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23.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24.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25.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26.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27.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分类机制研究

关于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发展,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2.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3.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4.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5.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6.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7.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8.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9.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10.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11.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12.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13.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14.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15.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16.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17.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18.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19.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20.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1.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22.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和决策算法的工作原理

  23.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大数据“杀熟”

  24.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动态定价算法

  25.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算法的全流程解析

  26.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排名算法

  27. GB/T 45392《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发布

  28. 从风险清单到治理体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演进逻辑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2.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3.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4.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5.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6.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7.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8.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9.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10.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11.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12.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13.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14.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15.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16.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17.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18.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19.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20.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21.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22.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23.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24.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25.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26.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27.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28.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29.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30.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31.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3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33.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34.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35.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36.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37.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38.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39.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40. 澳洲《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41.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42. 日本《人工智能业务指南》全文翻译

  43.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44. 五大AI厂商“前沿安全”框架综述

  45. 2025年全球非生成式算法监管年度综述

  46.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 的“负外部效应”与法律规制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14.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15.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16.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17.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18.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19.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20.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21.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22.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23.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2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层治理理论与制度进路(学术专论)

  25.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的治理路径: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

  26. 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学术专论)

针对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政策发展,本公众号发表过如下文章:

  1.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2.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3.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4.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5.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6. 美国数个监管机关“关于对自动化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进行执法行动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7. 美召开听证会讨论《人工智能两党立法框架》:从柔性治理迈向硬监管思路日益明朗

  8. 美国“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中文翻译)

  9. 美国白宫《确保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自愿框架》:简析

  10. 调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路径【外专观点翻译】

  11.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12. 美国国家人工智能咨询委员会(NAIAC):监管人工智能的理由、机制和挑战

  13. 美商务部要求美云服务就特定AI模型训练建立KYOC和强制报告义务的拟议规则(全文翻译)

  14. 美国商务部NTIA就两用基础模型的开闭源模型征求公众意见

  15. 美白宫OMB发布《推进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的治理、创新和风险管理》备忘录

  16. 美国州层面第一部监管私营部门使用AI的综合性立法(全文翻译)

  17.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18. 美国土安全部:《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关键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安全和安保指南》全文翻译

  19. 美国议会两党联盟推出针对AI的《 加强海外关键出口国家框架法案》-中文翻译

  20. 美发布“关于开发高级人工智能(AI)模型和计算集群报告要求”的拟议规则通知

  21. 美国总统关于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备忘录(全文翻译)

  22. 美国白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人工智能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框架》(全文翻译)

  23.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草案

  24.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全文翻译)

  25. 美AI行动计划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栈”战略及我应对建议

  26. “缺位”与“碎片化”:对《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的反向透视

  27. 前沿人工智能治理的加州模式与中国镜鉴——基于美国加州SB 53法的分析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匿名化、假名化技术,隐私增强技术,以及通过技术手段或模式强化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和意思表达,越来越成为值得关注的主题。本公号曾经发表的文章包括:

  1.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2.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定义的再审视(二):个人信息的场景依赖性及匿名化处理

  5.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6.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的指向性问题

  7. 欧盟法院在T-557/20(SRB v EDPS.)中对匿名化数据的一次澄清尝试

  8. 英国ICO《匿名化、假名化和隐私增强技术指南》(全文翻译)

  9. 英国ICO《数据共享业务守则》中文翻译

  10. 英国ICO发布:《隐私增强技术(PET) 如何帮助遵守数据保护规定》(全文翻译)

  11.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14.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15. 德国数据保护机构《标准数据保护模式》中译文

  16. 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看待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

  17. ISO 31700系列标准解读

  18. EDPS v SRB:欧盟法院重新界定假名化数据的“个人数据”属性

  19. 域外个人信息匿名化与假名化界定综述

  20. 个人数据定义及识别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21. 从数据到场景:EDPB匿名化新指引与封闭计算环境

  22. 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来看(报告全文)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5.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6.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7.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8.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9.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10.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11.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12.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13.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14.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1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1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1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1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20.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2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22.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23.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24.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2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26.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27.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28.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29.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30.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31.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32.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33.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34.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35.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36. 美国司法部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分析

  37. 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最终文本的全文翻译

  38. DPO社群成员观点: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

  39. 美商务部《保障ICT供应链:联网汽车》规则(全文翻译)

  40. 美国 FCC“受管制设备和服务清单”制度综合分析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1.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3.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4.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5.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6.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7.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8.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9.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0.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1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13.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14.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15.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16.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17.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18.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19.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20.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21.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22.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23.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24.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25.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26.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27.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28.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29.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30.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31.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32.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33.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34.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35.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36.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37.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38.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39.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40.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1. 世行《全球数据市场监管框架评估》(报告编译)

  42. 数据持有权的两条路径:三权完全切割 vs. 持有权母权化

  43. 越自主,越难流通?数据使用权外部化的结构张力

  44. 上游为何不愿对外经营数据?控制降级、衍生数据与不确定性下的经营决策

  45. 数据平行财产权:能定资格,难保控制

关于数据抓取和公开数据保护,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1.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2.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3.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4.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5.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6.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7.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8.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一:类型和流程概述

  9.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二:常见的反面数据抓取行为

  10.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准则

  11. 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数据抓取)标准制定需求汇报

  12. 《数据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规范》国家标准立项汇报

  13. 洪延青: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14. 《网络数据自动化工具收集行为规范》标准编制汇报(草案阶段)

  15. 国标《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技术要求》编制汇报

  16.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爬虫治理的中欧比较

  17. 从预训练到推理:抓取数据的供给与权益平衡初探

关于AI能力扩散议题,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报告:

  1. 超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外国智库报告综述

  2. 全球AI扩散新格局:底座不均衡、入口重塑与中国战略选择

  3. 从Mythos到GPT-5.4-Cyber:超强AI网络能力的访问秩序正在形成

  4. 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5. Manus案的监管范式选择:为什么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6. 机器速度下的攻防失衡:AI 时代网络安全治理逻辑的根本性重构

  7. 能力前沿与部署广度:AI 竞争的两条轴

  8. 部署广度的地基:DeepSeek 如何把一部分算力瓶颈,改写成内存问题

  9. 第三个尺度:能力、部署之后,AI 竞争开始比拼“系统时间”

  10. 前沿 AI 模型对网络防御的影响:域外官方指南的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

  11. 谁有权向模型学习:蒸馏争议的第二阶段

  12. 教师模型与人工智能阵营:开放、封闭政策的长期后果

  13. AI 正在攻破网络防御吗?从自动化勒索、测试环境逃逸到软件供应链外溢的

关于AI风险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交叉,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1. 基于AI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研究综述

  2.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3.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4.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5.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6.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7.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8.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9.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10.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11. EDPB“关于在AI场景下处理个人数据的第28/2024号意见”(全文翻译)

  12. 《关于建立可信赖数据治理框架以促进创新且保护隐私的人工智能发展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13. 大模型时代下的数据治理:从“合规挡箭牌”到可信AI的前置安全与持续资产管理

关于智能体,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文章:

  1. OpenClaw的系统架构及其安全风险(学习笔记)

  2. 借鉴OpenClaw架构哲学重塑政府能力与服务模式——以广州南沙为例

  3.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国标制定申请的初步思考

  4.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立项申请汇报

  5. 五眼联盟发布《智能体AI服务的审慎采用》指导性文件

  6. 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基于行动型处理的运行时合规(学术专论)

  7. 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学术专论)

  8. AI智能体的系统架构与安全治理: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

  9. 智能体如何真正进入企业: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一

  10. 企业为何敢把任务交给智能体: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二

  11. 智能体如何逐级重塑企业流程——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三

  12. 如何衡量智能体创造的真实价值: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四

跳转微信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