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出口管制的基本逻辑:保护特定技术,保留开放通道
原创 洪延青 2026-10-17 11:11 北京

评论之一
编者按
关于AI能力扩散议题,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报告:
一家企业开发了一个人工智能大模型。它可以把模型留在境内,让海外客户通过接口提交请求、获得结果;可以把模型权重——训练形成的模型参数——交给海外客户,由客户自行部署;也可以把模型部署在自己的海外云上,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同一个模型,技术没有改变,出海方式却决定了企业向境外提供什么,以及适用怎样的管理。
2026 年 10 月 16 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第 48 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列 40 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 23 项。公告同步启动出口前临时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相关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登记持续至正式修订的目录实施之日。征求意见稿与配套答记者问,共同呈现了正式目录实施后的分类管理设计。〔1〕〔2〕
一、技术清单与出海方式,共同决定管理安排
这套规则保护特定人工智能技术,同时为模型功能的国际使用、公开技术传播和跨境研发合作保留通道。 目录通过数据属性、敏感用途和技术能力识别列管技术;出口规则进一步区分技术转移与模型服务;公共领域排除和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则分别处理已公开技术的流通,以及相关技术的开源与合作。技术清单与出海方式共同决定管理结果。
理解这一设计,要先分清几种管理方式。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是两类列管安排。限制出口意味着实行许可管理,符合特定情形的限制类技术出口,还可以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范围排除解决的则是某项技术或某类活动是否进入相应管理范围。前者对技术出口作分类处理,后者划定管理边界。
这一设计建立在现行技术进出口制度之上。《对外贸易法》规定技术自由进出口的一般原则、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合同备案登记,以及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许可证管理。此次修订拟将符合所列条件的大模型、智能体及相关技术增列至禁止或限制出口目录,并围绕人工智能的经营和研发方式设置相应安排。〔3〕

图 1|先划定范围,再安排管理
二、数据、用途与能力:目录如何识别列管技术
目录首先解决保护对象:哪些技术需要在跨境转移时受到管理。 人工智能部分的 23 项技术,按一级控制要点计算,包括拟禁止出口 6 项、拟限制出口 17 项。它们涉及大模型、智能体、信息处理、芯片设计和算力集群。把这些条目放在一起,可以看到三种列管依据:训练数据的属性,技术的敏感用途,以及技术能力和基础支撑。
训练数据的属性,直接进入大模型的分类。草案拟将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列入禁止出口范围,将利用我国重要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列入限制出口范围。这里的分类依据,是模型使用了什么性质的数据。
训练使数据参与模型能力的形成。相应条款把保护对象延伸到由这些数据训练形成的模型,在模型技术转移时继续考虑数据所关联的安全利益。原始数据是否随模型一同交付,与模型是否命中这一条目,是两个不同的判断。草案选择的是按照训练使用事实识别相关模型。
重要数据模型另设排除条件。按条文结构,第一条路径要求仅使用微量(≤0.1%)重要数据训练,所用重要数据无法实质性提升模型在该数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同时采取脱敏清洗等安全措施,且重要数据不会在输出环节复现;第二条路径适用于有关重要数据可合法公开获取的情形。上述排除适用于重要数据训练模型条目。模型核心技术是否达到另一条目规定的规模或能力条件,另行判断。〔1〕
敏感用途构成另一种列管依据。拟禁止出口的三项信息对抗技术,分别涉及 AI 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对抗环境自适应演进与运行时动态行为修改,以及自动化免杀变种批量生成与分布式规模化部署。三项条目均要求技术具有所列任一特性,并可被用于攻击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系统,或者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
智能体条目对用途关联作了另一种限定:专门或者主要用于所列高敏感场景、并达到规定性能水平的智能体,拟列入禁止出口范围。用途条件说明技术与什么场景相联系,性能条件说明它具有怎样的执行能力。两者结合,构成这一禁止条目的完整识别依据。
与这些禁止条目相对应,达到所列任一能力条件的 AI 辅助漏洞挖掘技术被放在限制出口部分。漏洞挖掘既能支持安全维护,也能形成攻击能力。许可管理在这一类技术上保留了审查具体出口活动的空间。禁止出口与限制出口的差别,由此落实到不同技术及其用途、能力条件上。
深度合成检测技术提供了一个更直观的例子。专门或者主要用于我国网络数据跨境传输安全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鉴伪系统及设备制造技术,在准确率和召回率均达到 95%时,拟列入禁止出口范围;限制出口条目则以准确率和召回率均达到 98%为条件,识别深度合成检测系统及设备制造技术。前一条将特定用途与性能相结合,后一条按所列性能识别技术。符合前述特定用途条件的技术,即使检测准确率和召回率达到 98%,仍落入禁止条目;限制条目的存在不改变这一归类。这个差别说明,目录既关注技术能做到什么,也关注技术承担什么任务。
第三种依据是技术能力及其基础支撑。大模型核心技术、智能体的任务执行技术、声纹识别、语言翻译、信息隐写,以及芯片设计和算力集群技术,分别从不同环节进入目录。它们连接起来,覆盖了人工智能能力的形成、运行和应用。
在大模型核心技术条目中,草案列出三项替代条件:计算量达到 10²⁶次浮点运算,参数量达到 20,000 亿,也就是 2 万亿,或者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满足其中一项,即进入该项的识别范围。“全球领先水平”进一步联系到出口活动发生时,国内外主流测评机构、大规模产业平台等,对综合性能、专项业务能力、全球调用量、安全性能、训练效率等作出的公开评估全球排名前 10。规模条件与能力条件共同发挥作用,将模型性能、专项能力和应用规模纳入判断。
这一条目列举的核心技术,包括权重参数、关键检查点、底层源代码、架构设计,以及训练优化、推理加速等技术。权重参数承载训练形成的模型状态;架构、训练和推理技术则参与模型的形成与运行。因此,技术出口可以体现为交付一个训练完成的模型,也可以体现为交付与其有关的核心技术。
数据属性与技术能力由此形成两个并列入口。使用核心数据、重要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按照相应数据条目判断;达到规模或能力条件的大模型核心技术,按照相应核心技术条目判断。这样的设计能够同时识别数据关联的安全利益和模型本身的技术价值。
智能体条目把技术能力进一步落实到行动。自主规划与任务分解、多智能体协同、工具调用与系统操作、博弈决策,分别构成限制出口部分的四项控制要点。例如,自主规划与任务分解技术,需要同时达到至少 20 步可执行子任务链、分解精度不低于 80%、子任务平均成功率不低于 90%的条件。工具调用技术则综合第三方工具数量、工具选择准确率和多工具任务成功率进行识别。这些组合条件关注智能体如何组织任务、协调行动和操作工具,使管理对象落实到具体执行能力。
芯片和算力集群则位于能力形成的基础环节。芯片设计条目包括 AI 处理芯片设计和存储芯片设计,涉及芯片架构、指令集及配套软件等技术。算力集群条目包括高速互连、分布式训练容错、高效通信调度和异构集群高效推理与调度,并以加速卡总数超过 10,000 张的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为适用背景。
这些技术决定大量计算设备如何共同完成训练和推理。将它们纳入目录,使技术保护覆盖到支撑模型能力的设计方法和工程技术。相应条目所管理的对象,是达到条件的芯片设计、互连、容错或调度等技术。
声纹识别、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信息隐写与提取等条目,则进一步覆盖人工智能的信息处理能力。它们分别采用识别表现、处理效率、反欺诈性能、翻译质量,以及鲁棒性、虚警率和不可感知性等条件。数据属性、敏感用途和技术能力因此各有落点:目录以不同标准选择具体技术,再对这些技术的出口实行分类管理。〔1〕

图 2|23 项技术,三种识别依据
三、技术转移与模型服务:同一模型的不同出海路径
技术清单确定对象,跨境转移与特定出海安排共同决定管理如何适用。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进出口界定为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从境内向境外或者从境外向境内转移技术的行为。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和技术服务等,都可以成为技术转移的方式。〔4〕
把这一规定放到人工智能业务中,判断对象就变得具体:企业向境外交付了哪些技术内容,授予了哪些使用权限,以及相关技术在哪里部署。出售模型权重、许可客户部署模型、提供核心技术资料,都需要结合实际交付内容识别。技术所有权转让与技术使用许可,都是技术出口的不同实现方式。
第 48 号公告规定的临时登记情形,也体现了对技术及其相关权利的关注。对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向境外转让所有权、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均被列入公告规定的登记情形。因此,公告同时关注技术交付及其相关权利和控制关系的变化。〔1〕
回到文章开头的企业。如果它把列管的模型权重交给海外客户独立部署,客户获得的是可以在当地运行模型的技术内容。企业即使保留知识产权,技术仍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进入境外。针对正式实施后的安排,答记者问明确将限制类技术的海外本地化部署纳入技术出口管理。〔2〕
如果企业把模型留在境内,通过 API 向海外客户提供调用,客户获得的则是模型服务:提交任务、使用功能、接收结果。针对目录正式实施后的限制类大模型,答记者问将 API 调用、APP 或网页交互、SaaS 应用和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列入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的范围排除。〔2〕
这一区分保留了人工智能能力通过服务参与国际市场的空间。境外用户可以使用模型完成写作、编程、分析等任务,服务企业继续组织模型运行并提供功能。技术清单与服务规则在这里分别发挥作用:前者识别列管技术,后者明确哪些服务方式适用范围排除。
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也被答记者问列入这一排除安排。它表明,规则同时考虑了具体应用形态:同样涉及模型部署,限制类技术的海外本地化部署与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获得了不同处理。草案的制度结构因而既有一般的技术转移判断,也有针对特定出海形式作出的范围安排。
还有一种常见选择:企业把模型部署在自己的海外云上,再向客户提供服务。这里包含两个相继发生的活动。企业先完成模型的跨境部署,再向用户提供模型服务。答记者问将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部署情形纳入便利措施,为这一经营方式提供了相应路径。技术转移适用管理,具体部署情形享有便利,后续模型服务按相应服务规则处理。〔2〕
由此,企业保留所有权、技术跨境部署和用户购买服务,可以同时出现在一项业务中。把这些活动分别识别,能够看清每一项规则处理的对象。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同时交付模型文件或相关技术资料的,也应按实际内容分别识别服务与技术转移。

图 3|同一限制类模型,四种出海方式
四、开源与公共领域:区分公开行为和公开状态
开源安排同时处理限制类技术的公开发布,以及已经公开技术的继续流通。 附件在人工智能领域标题下规定,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在人工智能限制出口部分,另为相关技术开源设置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1〕
这两项规定分别对应技术的公开状态和公开行为。公共领域排除处理已经公开的技术,开源便利处理相关限制类技术的公开发布。把二者连接起来,规则为限制类技术开源提供便利,同时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保留继续流通的空间。
公开状态需要落实到具体技术内容。论文可以公开模型架构,代码仓库可以公开实现方法,开放权重可以使开发者取得训练形成的模型参数。不同公开方式释放的内容不同,公共领域排除所对应的也是已经公开的相关内容。企业在公开基础模型上形成新的技术成果时,公开的基础内容与新增内容可以分别识别。
模型服务与开源由此呈现出清楚的区别。模型服务让用户使用功能、取得结果;开源让公众获得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服务出海通过明确的服务排除保留经营空间,开源则通过公开发布的便利措施和公共领域排除支持技术传播。两条通道分别服务于功能使用与技术共享。
公开传播还具有独立的政策价值。开发者可以在公开技术上研究、验证和继续开发,企业也可以通过开放相关技术参与国际协作。公共领域排除承认技术已经公开的状态,开源便利支持企业主动参与这种协作。技术保护与技术共享因此在同一套规则中获得各自的实现方式。
五、跨境研发与合作:在许可管理中提供便利
跨境研发合作则通过便利措施,与列管技术的出口管理衔接。 除开源外,附件还对限制类人工智能技术因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活动而发生的出口,安排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答记者问将其概括为基本实现“即报即出”。〔1〕〔2〕
这些活动对应人工智能发展的不同环节。境外流片利用国际制造能力,联合研发组织跨境研究资源,标准制定推动共同技术规则,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支持企业在海外运行计算设施。它们使列管技术能够在明确的合作情形下进入国际研发、制造和经营活动。

图 4|开源与合作,两条便利路径
便利措施与模型服务排除的作用由此区分开来。模型服务排除划定相应服务活动的管理范围;便利措施则为相关活动中发生的限制类技术出口设置更便捷的办理方式。对企业而言,前者明确哪些服务可以按照相应排除安排开展,后者提供开展列管技术合作的程序通道。
答记者问还提出,对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成员间开展能力建设国际合作、技术共享和规则共建所需的技术出口,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其政策方向与前述安排相连:在保护特定技术的同时,为国际能力建设和技术合作提供支持。〔2〕
将各类出海活动放在一起,便能看到这套规则如何运转:
对于文章开头的企业,这一结构对应着清楚的经营选择:留在境内提供模型服务,向海外客户交付技术,在海外自有云部署,或者公开相关技术。企业每作出一种选择,改变的都是境外获得技术和功能的具体方式。技术清单负责识别保护对象,出海规则负责安排不同活动,开放与合作通道由此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出口制度的组成部分。
尾注
〔1〕商务部、科技部:《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 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6年10月16日。参见第一、三部分及附件1“一、人工智能”的控制要点、注释和脚注。
https://www.mofcom.gov.cn/zcfb/dwmygl/art/2026/art_61446ab4beee4f63973d4d0ab3097648.html
〔2〕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2026年10月16日。参见人工智能技术范围、模型出海形式、开源及国际合作便利安排的相关答复。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jd/art/2026/art_b11d5c1e9374421e93e85dc87eba6e38.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12月27日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条。
https://www.mofcom.gov.cn/zfxxgk/gkml/art/2025/art_fdc193e921ce4a298fe46e85c242b54e.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575&Qu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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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索引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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