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场新闻发布会看“十五五”时期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方向
NERCIS 2026-11-04 17:20 北京


1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奋进“十五五”系列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培育壮大新动能有关情况。在这场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副司长王若蒙、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司长栾婕分别就人工智能有序发展、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等方面介绍“十五五”时期重点工作安排。

国家发改委: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重,把安全贯穿到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治理的各环节
在新闻发布会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副司长王若蒙回答了关于"'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相关问题。
他提出,“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始终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重,把安全贯穿到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治理的各环节,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健全治理规则体系,明确合规边界。二是优化监管环境,增强监管适应性。三是明确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责任,凝聚共治合力。四是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确保以人为本、向上向善。
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中原文:
澎湃新闻:
人工智能在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算法安全、伦理规范等新的风险挑战。请问“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王若蒙:
目前,全社会对人工智能机遇与风险并存已有广泛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始终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重,把安全贯穿到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治理的各环节,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治理规则体系,明确合规边界。一方面,系统总结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经验做法,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构建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另一方面,加快完善保障数据、算力、算法等共性要素,以及规范重点应用场景的立法,建立覆盖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标准和伦理准则。同时,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快速迭代特性,我们将对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周期性评估,及时动态调整不适用的制度内容。
二是优化监管环境,增强监管适应性。人工智能的治理也要适应人工智能领域新、迭代快、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方面,统筹把握政策时度效,合理设置监管政策的过渡期,明确透明可预期的监管要求和执行标准。另一方面,寓监管于服务,面向不同行业领域开展应用合规指导,完善评估、咨询、认证等安全合规服务体系,帮助各有关方面更好履行合规义务,减轻他们的合规成本。同时,我们将创新监管方式,支持建设面向不同领域的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并同步健全沙盒的申请、测试、使用、退出管理机制,预置风险缓冲方案,拓宽试错容错空间。
三是明确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责任,凝聚共治合力。安全风险防治是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体、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对于政府部门,我们将加强部门统筹,增强治理的协同性,推动监管结果互认等。对于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纽带作用,推动形成更多行业共识、自律公约等。对于企业主体,我们将推动开发者经营者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及时披露安全风险,主动上报安全事件和漏洞信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将开放更多人工智能学习资源,常态化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提升全民人工智能伦理素养、风险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四是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确保以人为本、向上向善。在就业影响方面,密切关注人工智能对就业结构的影响,充分激发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就业岗位、带动创新创业方面的活力,推动模型训练师、数据标注员等新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同时,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替代风险,强化监测预警,加强社保体系同就业结构、工作方式变革的衔接,做好兜底性、普惠性社会保障。在权益保障方面,对算法歧视、深度伪造、隐私泄露等社会关心问题,要通过技术手段增强滥用恶用行为的溯源追踪能力,坚决打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进行保护。在心理健康方面,规范人机边界,加强防沉迷、防情感依赖的引导和干预,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与干预渠道,应对人工智能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国家数据局:针对人工智能用数的数据安全问题,探索新型治理机制
同一场发布会上,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司长栾婕表示,将不断完善数据产权、流通利用、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重点在细化实化上下功夫。针对数据合规难题,将加快研究制定数据合规流通、匿名化等指引,特别是针对人工智能用数所涉及的数据安全问题,探索新型治理机制,既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也为新技术新产品留出合规创新空间。
◆ ◆ ◆ ◆
"十五五"时期 AI 安全与数据安全的制度供给有几条比较清晰的线索。立法与标准层面,人工智能基础性综合性立法、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标准和伦理准则将加快推进;监管层面,政策过渡期、应用合规指导、面向不同领域的"监管沙盒"等更强调适应性的方式被写入工作方向;数据层面,数据合规流通、匿名化等指引将加快制定,人工智能用数的安全问题被作为探索新型治理机制的切入点。
同时,"为新技术新产品留出合规创新空间""拓宽试错容错空间"等表述也说明,安全治理在这一轮制度设计里并非只作为技术应用的后置约束,而是与立法、标准、监管方式、数据基础制度一起被前置安排。对相关从业单位而言,后续可重点关注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进展、安全标准与伦理准则制定、数据合规流通与匿名化指引出台,以及"监管沙盒"在重点行业的落地情况。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信息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查看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